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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注意事项与纪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6-15 15:22:07    来源:中卫标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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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可以查借阅
 
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退(离)休、学历学位审核认证、政治审查、表彰奖励、组织处理、入党、出国(境)、工资待遇、职务职级认定、治丧、制作档案副本等组织人事工作,办理案件,办理社会保险、公证、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或人物传记等事项需要查借阅干部档案的,经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可以查借阅干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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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借阅流程
 
第一步:如实填写《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
第二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步:查借阅单位派本单位正式中共党员干部2人以上,持有效工作证(身份证)和《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到管档单位办理查借阅手续。
第四部:干部人事档案管档部门按程序审批并做好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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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借阅注意事项
 
(1)干部档案内容一般只能摘抄,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应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经管档部门批准方可复制。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经管档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用后由查阅单位存档或登记销毁。
 
(2)因办理案件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区纪委监察委及其委托办理案件的派驻纪检组,由负责审理该案件的业务室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区纪委监察委印章后按程序办理;市、区巡察组由区委巡察办领导签字,盖区委巡察办印章。
(3)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出使用的,部内各科室应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中写明借阅理由,报经分管部长审批后办理登记手续,借出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借出档案一般不超出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4)除办理案件外,查借阅单位只能查借阅人事关系在本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特殊情况,需要跨部门查借阅的,需事先书面报区委组织部。
(5)查借阅单位应对派出查档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核把关,按照查借阅工作规定,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参与查借阅档案的人员,如有应回避情况的,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回避理由。
 
(6)查借阅单位需在《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签批之后3个工作日内到管档单位查借阅。
(7)提供复制档案材料,由管档部门在材料复制件首页注明档案材料来源、使用用途、份数、页数,并加盖干部档案专用章(多份材料应加盖齐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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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借阅纪律
 
(1)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人事档案。
(2)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3)查借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拍摄档案材料,严禁擅自撤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管档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
(4)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
(5)对违反档案查借阅纪律,泄露档案内容,涂改造假,或导致档案和材料损毁丢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做到“五不查”,即无介绍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不查、非正式党员不查、涉及本人不查、牵扯亲属不查、未经批准不查;
 
“四不借”,即未经领导批准不借、非特殊需要不借、手续不全不借、亲属档案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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