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
检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检察事业发展历程的真实记录,又是梳理我国检察工作发展经验、探寻检察制度基本原理和法律监督运行机理的重要宝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传承、创新和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作用。
档案功能用房主要分为办公用房、整理用房、阅览用房和档案库房,一般应集中设置、自成一区。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设置库房以外其他档案用房时,也可以按照办公、整理、阅览等基本功能分区设置。
档案库房作为最为重要的档案用房,其选址、门窗设置等均有规范要求,同时内部应当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消防系统,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安全防范系统),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装具,等等。
以载体划分,检察档案可以分为纸质档案、电子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等;纸质档案主要包括文书档案、诉讼档案、检察技术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等。不同门类的档案对应不同的归档管理要求,不同载体类型的档案所用的装具也有差异。
材料收集完毕后,由承办人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排列并逐页编写页码,与规范填写或者打印的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使用蜡线“三孔双线”装订成册,移交档案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档案部门按照结案年度—保管期限—组织机构的方法对诉讼档案进行排列,并按照一卷一号的原则编制档号,规范上架保管。
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档案的,按照载体性质归入相应的档案门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整理、编目、上架,并在案卷目录上相互注明参见号。
以诉讼档案为例,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60年、30年),由办案部门和档案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将进行鉴定,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根据其实际价值适当延长保管期限继续保存;经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审批后销毁。
档案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党的十九大闭幕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中共一大会址和嘉兴南湖红船时说:“我们是为了不忘初心、坚持真理而来,我们的初心、真理就蕴含在这些档案之中。”做好检察档案工作是全体检察人员共同的责任,我们将坚持以对历史负责、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一如既往地做好检察档案工作,努力开创新局面,迈上新台阶!
来源:城厢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