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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2020年国家重点档案 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9 16:01:38    来源:中卫标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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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7〕4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档发〔2017〕6号)要求,国家档案局将于2020年8—9月对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集中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结余资金管理等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内容

2019年,经财政部批复,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列入绩效评价范围,预算为7500万元。国家档案局将对2019年该项目中的所有任务自2019年项目预算批复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见附件1)。

(二)绩效评价方式

鉴于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覆盖面广、涉及任务单位多、资金规模较大,为配合疫情防控要求,本次绩效评价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评价工作组,根据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含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下同)汇总提交的本行政区域内任务单位项目材料情况,进行非现场评价,同时选取内蒙古、浙江两地召开绩效评价视频会议。

(三)绩效评价准备

1.填报相关报表、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所有任务单位需如实填报《2019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见附件2)中的附表(附表1:《2019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表》、附表2:《2019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与计划对照表》和附表3:《2019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政府采购情况统计表》),同时按照《绩效评价单位提供资料清单》(见附件3)准备相关资料。各任务单位应按照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将附件2中的附表1—3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附件3电子版发送省级档案主管部门。

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需汇总附表1—3并撰写《2019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同时按任务单位收集附件3电子版,于2020年9月4日前发送至国家档案局行财司计财处邮箱,9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及附表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发送国家档案局行财司计财处。

2.绩效评价视频会准备工作。评价工作组由第三方中介机构邀请的评价专家和国家档案局有关工作人员等共同组成,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浙江省档案局介绍项目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实际产出和成效等情况,评价专家就了解的财务和业务情况与任务单位进行交流(视频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项目结余资金管理

根据《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号)第十六条“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收回”的规定,及《国家档案局关于批复2020年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任务预算的通知》(档审字〔2020〕11号)中“结转资金在2020年不再需要支出的,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退回国家档案局”相关要求,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加强2019年任务预算资金管理

1.请各任务单位据实完整填报《2019年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复核汇总后,于2020年9月10日前将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发送国家档案局行财司计财处。

2.2020年7月31日前任务尚未完成,且在9月30日前预计需支出任务资金的,根据任务执行情况、合同约定条款等合理预计支出数,填报表中第6栏。

若填报此栏,需将所列预计支出的依据说明、有关合同复印件、任务进度等书面证明材料一并发送国家档案局行财司计财处。如无证明材料,一律视为剩余资金须退回国家档案局。各任务单位不得违规提前支付合同款项。

3.对截至2020年9月30日预计不再需要支出的结余资金,应于8月31日前退回。预计支出但实际未支付的,应于9月30日前退回国家档案局。

资金退回如下账户:

户 名:国家档案局

账 号:11001079100058022454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西单支行

请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根据与国家档案局签订的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协议书,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各任务单位应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可靠、完整。一经发现虚报、瞒报、漏报、错报和不负责任的情况,国家档案局将严肃查处。

(二)提供2018年任务资金支出情况凭证

为检查核实2018年各任务单位收到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请各任务单位于2020年9月30日前据实提交与2018年任务支出(包括2018年任务资金在2019年发生的支出)相关的所有会计凭证及其附件的电子扫描件和支出明细账电子表格(导不出电子表格的,应提供清晰图片)。所提供资料支出总额应与2018年任务支出总额一致。图片数据应当进行适当整理,按“会计凭证号-图片序号”命名。

三、任务尾款清算

2016-2018年,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安排的目录基础体系建设任务(以下简称目录任务)在各任务单位的配合下,大多数目录任务已完成,尾款已结算。对个别任务已完成,需要清算尾款但仍未清算的,请任务单位及时提出清算申请,并提供清算尾款相关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目录任务资金已支付款项的记账凭证及附件材料(由国家档案局管理资金的目录任务不需要提供)、与承接目录任务公司的初验合格证明。佐证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并确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国家档案局将组织力量对2016年以来已批复的目录任务逐个审核清理,对2019年及之前批复的目录任务需清算但未清算尾款的,通过任务单位加快任务实施、目录中心加快验收进度,及时清算尾款。2016-2018年批复的目录任务尾款清算受理时间截至2020年11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2019-2020年的目录任务,具备条件的,任务单位可及时提出清算申请,国家档案局将在2020-2021年集中清算。

对于国家重点档案开发类任务,此前因任务实施进度缓慢,资金两年内未支出已按有关规定被国家档案局部分收回的,若目前任务已完成,但履行合同存在资金缺口,可提出清算尾款的申请,如实反映情况,国家档案局将统筹考虑解决。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20年11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四、国家重点档案任务预算执行工作

截至7月31日,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仅11.7%,财政部已多次督促加快预算执行工作。请各任务单位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利影响,抓紧做好任务实施工作,办理申请支付款项手续。请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任务单位,务必加快2020年任务预算执行工作,我局将适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行财司计财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宇馨(绩效评价):010-63096476
康子露、许惊宇(资金管理、尾款清算):010-55605268
馆(室)司综合档案馆业务指导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黄蕊:010-5560522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行财司计财处邮箱:jicaichu155@sina.com

附件(点击原文链接打开)

1.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绩效评价内容
2.2019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2-1.2019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表
2-2.2019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与计划对照表
2-3.2019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政府采购情况统计表
3.绩效评价单位提供资料清单
4.2019年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情况统计表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来源:国家档案局、数字档案管理

原文链接:http://www.saac.gov.cn/daj/tzgg/202008/dd6f92eca62b4d5089f7a1b2213901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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