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为档案便民服务插上翅膀
陈女士在萧山工作,因干部人事档案需要,近日在“浙江档案服务网”上提交申请,向宁波市档案馆发出查档请求,询问是否有1983年到1986年宁波师范学院政史系学生登记表,“当天就有了答复,我的学籍档案找到了。”
为了提高查档“命中率”,我市档案部门加快馆藏档案数字化进程,建立了涵盖全部馆藏的目录数据库,并不断提高条目的质量。“比如任免通知,我们在建立这一条目时,会将通知中提到的人名全部输入,这样检索就更为精准。”市档案馆相关负责人说。
镇海区档案馆借助镇海区政务网搭建区档案馆——镇(街道)档案室——建制村(社区)档案室“全区三级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平台”,将馆藏涉农公开文件、村民建房、户籍迁移、山林定权、土地承包等民生档案信息资源接入共享平台,使群众足不出村即可查阅涉及自身的民生档案,实现档案数据赋能档案服务。截至目前,全区通过该平台已向基层推送涉农档案信息20.6万条,提供档案利用946人次。
海曙区作为浙江省档案工作服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个别试点地区,正全面推进村级档案工作信息化、网络化、数据化。海曙区档案馆因地制宜、整体规划,将鄞江镇12个建制村作为首批村级档案清单式管理试点,计划2021年建成海曙区村级智慧档案信息化系统,完成鄞江镇“乡镇云档案”(乡镇网上档案馆)的数据迁移,助力基层工作减负增效,实现村级档案资源共建共享。目前,鄞江镇金陆村自行政区划调整以来所有类型的档案已完成规范化整理和数字化加工。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新的组织和治理形态也不断催生新的档案记录形式和管理方式。”市档案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档案部门正着力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全数据”管理,为便民服务插上信息化翅膀。
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本次修订在总结档案信息化建设实践需要和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新增一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和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提出要求。
资源建设夯实档案工作立身之本
开发利用真实全面呈现历史进程
7月15日,鄞州区档案馆全新打造的“走进档案心行鄞州”展厅正式开放,当天上午便迎来孩子们参观。
展示内容分前言、千年鄞地、红色鄞领、文脉相传、鄞商天下、生态宜居、荣誉撷英和逐梦未来八大板块,整合梳理了400余张展现鄞州经济、社会、文化建设成就的新旧照片和大量历史资料。
孩子们认真研读了展厅内容,并饶有兴趣地观看了展厅内陈列的朱金漆木雕、金银彩绣、骨木镶嵌、泥金彩漆等国家级非遗技艺的精品力作以及北宋古窑瓷片、部分鄞州籍院士使用过的物品等实物档案,纷纷表示对鄞州的悠久历史、辉煌成就有了更深了解。
正如鄞州区档案馆,我市各地档案馆已成为中小学生感知宁波历史、传承传统文明、涵养爱国爱乡情怀、增强凝聚力归属感的社会实践活动重要场所。
“提供凭证、育人、记录历史,皆是档案的功能。”市档案局相关负责人说,发挥这些功能,需要让越来越多的百姓了解档案、合理使用档案。
新修订的档案法秉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档案事业发展成果的价值取向,在扩大档案开放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增加档案馆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为制定法律法规、出台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等方面的规定。
将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同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要求档案馆通过多种方式发挥文化宣教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协作、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与此同时,明确向档案馆移交前后档案开放审核的主体,科学划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承担方式,增加关于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和提供利用的法律责任、公民的救济途径和档案主管部门处理投诉的法律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促进档案开放利用的制度安排。
“每个人都是档案的形成者、档案保护的参与者、档案的利用者,档案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市档案局相关负责人说,新修订的档案法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的内容;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等等。
“这些制度措施,有助于各类社会主体在其工作和生活中有意识地形成和保护档案,积极地开发利用档案资源,为真实、全面地记录和呈现历史进程贡献力量。”市档案局相关负责人说。
安全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和应急利用
将宁波本地重要档案数字化后,存放到外地,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应急利用。
自2010年以来,宁波市档案部门开始大规模对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备份处理,一些纸质档案等经扫描后,形成电子文件,被拷贝在磁带等介质上保存。截至2019年,仅市档案馆的备份档案中,包括1925年至2018年宁波居民的医保、公积金、婚姻登记、知青、土地承包、学籍等民生信息和6万余张照片,数字化后总容量为31TB。
档案安全关乎国家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安全,无论是损毁、灭失档案实体还是泄露档案所记载的特定信息,都将造成难以估量且无法弥补的损失。
新修订的档案法坚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从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风险和应急管理、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等角度进行了规范。
要求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发现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提出要求,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新修订的档案法还列举了监督检查的6类事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的措施手段及应当遵守的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举报档案违法行为的权利,要求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此外,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扩充,根据档案工作实践,对给予处分和处罚的事项进行了局部调整,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数额幅度,增加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做好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事业。
档案法实施30多年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提出了许多有关档案法修改的提案、议案。档案法修订势在必行。
2007年,国家档案局启动档案法修订工作,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档案法修订先后被列入2018年国务院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档案法修订草案,李克强总理签署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10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档案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0年6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6月20日表决通过。